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、规范性和严肃性,维护正常的教育、教学程序,预防教育、教学中各种事故的发生,并使已经发生的教育、教学事故能及时、有效、妥善的处理,特制订本条例。
一、事故认定的原则、范围和等级:
1.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原则:
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并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;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,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。
2.故认定的范围:教育、教学管理;课堂教学、实验、考试等方面。
3.事故的等级:根据事故的情节及后果,事故认定分为一级事故(重大事故)、二级事故(一般事故)。
二、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:
(一)认定程序:
1.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,由相关部门责成当事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,相关部门根据事实填写《南师附中仙林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》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。
2.二级事故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;二级以上事故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校长批准执行。
3.相关部门将处理意见通知相关责任人,并执行处理意见。
(二)处理办法:
根据教育教学事故级别,给予事故责任人如下处理:
1.一级教育教学事故: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,扣发事故责任人相应绩效工资。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,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。年度考核为不合格,二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。一级事故通报全校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。
2.二级教育教学事故:全校通报批评,或视情节扣除相应事故责任人部分绩效工资,并取消年度评优晋级资格。
3.一学期内有两次以上教育教学事故者,从严处理,并上报区教育局处理。
三、下列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为严重情节:
1.教师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言论或不道德、淫秽的内容。
2.由于教师主观的原因,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。
3.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,粗鲁对待家长。
4.未经教导处同意,擅自停课、调课或增加课时,上课迟到、早退、拖堂5分钟以上。
5.不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,擅自拖延教学进度或以超常教学进度教学。
6.教师上课不按照规定着装,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。
7.对缺课、缺考学生不及时查明原因,造成后果。
8.由于教师的原因,造成试题泄漏,试卷出现重大错误,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。评卷、登分出现重大失误,造成严重影响。
9.因为教师不负责任,造成学生考试作弊,漏收试卷,以及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上报的,直接或变相向学生推销教材、参考书、辅导资料。
10.违反规定,擅自征订、乱发、乱印练习资料,加重学生课业负担,甚至擅自乱收费的。
11.教师违反学校规定进行有偿家教的。
12.班主任违反规定,班级账目不清,问题严重。
13.无故不接受学校及部门安排,经常不参加会议、活动。无特殊原因,未经允许一学期2次以上未参加区市教研室统一活动。
14.不带教案上课,或上课内容与教案内容不符,或青年教师未得到指导教师审核直接上课导致不良后果,或作业未精选重复布置、两次以上作业未批阅、讲评等导致不良反映。